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常见问题(二)

关键词: 社会组织 财务审计 

2021-12-20  人阅读

2021-12-20  人阅读

大家好,今天继续推出财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本期内容是关于“借用账户”。

审计中我们发现,社会组织与关联单位之间借用账户的情况经常发生,当问及财务人员是否知道借用账户是违规行为时,他们都一脸无辜的表示“我们做的是好事,借用一下没关系,况且这是主要负责人认可的”,殊不知此种行为可是存在诸多隐患的,一不小心可能摊上官司的呢。

有的社会组织会说“好了,那我不出借自己的账户了,我借别人的,让他吃官司”,错!错!错!重要事情绝对说三遍,无论是“出借”还“借用”都是面临风险的。

举个栗子

某协会:律师,前两年我协会的银行账户借给了一个领导的朋友,前不久,我们收到法院传票,协会与那借账户的朋友为共同被告,要我们还钱,协会还是第一被告。我们对此一点都不知情,也没有用这笔钱,现在成了被告,这是不是有点冤?最终会要协会还钱吗?

律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某协会:情况是这样的,借用账户那位朋友将协会的银行账户约定在他与别人签订的一个借款收款合同里,他按照那份合同约定收款后违约了,现在要还钱。

律师:如果您所述属实,无其他例外,您协会成为共同被告不冤枉。

某协会:还不冤枉啊?我们一没用钱,二不知情。

律师:您协会还是法律意识太淡薄了,现行法律是明令禁止借用银行账户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当租借方利用银行账户做出违法犯纪行为时,作为银行帐户出借人以及被挂靠者,也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借银行账户除以上处罚外,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出借人可能因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将借用的账户用于非法交易,如洗钱、诈骗、赌博等活动时,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号借给他使用,那么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税务责任。无论是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当有大额的款项流动时,人民银行的监控系统会对此类账户重点关注,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税务机关就可能获取此类银行账户的信息,进行涉税分析,影响信用档案。

总之,在这里是给大家提个醒儿,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要保护好你的帐户,不要给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

记住,什么都可以借,账户不能借!



来源:社会组织人才服务和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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